索引号: 13570039/2020-00849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潘家沟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2020-10-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街道为社会管理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
第三条本街道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以本街道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街道法制机构人员负责对本街道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务涉案物品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查封、扣押、申请法院冻结财物价值相当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二)依法查封涉案场所;
(三)其他属于重大强制决定的情形。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法制审查,采用集中审查和案审会审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查,采用联席会议、集中议定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材料。
(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2、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4、 立案审批表;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
6、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重大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法院判决书;
2、 行政许可复
3、 议决定书;
4、 有关行政机关涉及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5、 调查材料;
6、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
2、 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3、 涉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通知办理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查通过。法制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案件制作法制审查意见书。
(二)重大行政许可,按照登记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审查,有法制人员审查提出意见后,提交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审查,采用即送即审方式。符合要求的,主管领导在有关事项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突发情况提前采取强制措事的,24小时内补办审查手续。
(四)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办案单位应予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一条 以街道名义拟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者虽经法制机构审查,但法制机构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重大行政许可未经审查程序或虽经审查程序但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本街道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故意规避法制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由此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