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25/2023-0486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双桥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桥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政策解读
2023-09-22 15时22分浏览次数: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高效化解司法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明确行政应诉承办部门与行政应诉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完善行政应诉相应制度。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三、主要内容

《双桥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共30条,与省应诉办法进行了衔接,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细化,重点几处的内容如下:

一是第二条增加一款,明确行政机关范围。

二是第七条增加两款,对负责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体作出新的规定。

三是十二进行细化,规定了区政府作为行政应诉机关时,具体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现在的规定是:区政府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区司法局收到起诉状后,要及时将起诉状及具体办理意见呈报区政府,待被诉行政行为的分管领导作出批示后,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要按照批示要求,及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在五日内提交给区司法局。区司法局会同代理律师研究后如认为缺少相关证据,需在二日内通知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补正相关证据,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收到补正通知后,要在二日内将补正的相关证据提交区司法局,以便向人民法院及时提交证据。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安排一名了解案情的工作人员作为区政府诉讼代理人,区司法局负责安排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区政府代理律师

四是增加第十四条,列明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八类情况;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下的应诉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出声”作出规定。

五是增加第十五条,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六是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明确区政府作为被诉机关,对法院裁判文书的处理以及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程序。

七是细化二十八条,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监督。现在的规定是: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司法建议书办理情况以及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等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行政机关不按期提交证据、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生效裁判的,区司法局应当向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发函督促履行,并将案件督促履行情况及时上报政府

八是完善二十九条,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对追责情形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责任单位举证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列举了五种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对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应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种追责情形分别为:(一)不按照规定提交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导致败诉等严重后果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五)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桥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