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43/2023-04834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09-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双桥区民政局服务指南
2020–04-xx实施 2023-09-xx修订
双桥区民政局 发布
一、事项名称: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二、适用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设立依据: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文件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即收即办
(二)承诺时限:即收即办
七、申请条件: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 18周岁,包括:
(一)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
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
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
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八、申请材料:⑴填写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 2)
⑵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⑶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⑷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村 (居) 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 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区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 息录入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二)电话咨询: 0314-2020167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20167
(三)网上监督投诉: 无
一、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二、适用范围:户籍在双桥区的所有居民
三、设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低保股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双桥区民政局每月月底之前
六、办理时限 一个月
(一)法定时限:30天
(二)承诺时限:30天
七、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八、申请材料 低保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等。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窗口受理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申请人提出申请,镇办对其经济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实,村居举行民主评议并公示,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公示。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和镇、街民政办(所)
(二)电话咨询: 2021205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低保股
(二)电话监督投诉:2025991
(三)网上监督投诉:
一、事项名称:老年人福利补贴
二、适用范围:80岁以上老年人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镇政府民政所、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镇政府民政所、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申请条件:承德市双桥区户籍,年满80岁以上老年人
八、申请材料: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1、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领取并填写申请表。2、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审核并审批。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无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0314-2038012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三)网上监督投诉:
一、事项名称: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二、适用范围: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1962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指1965年6月)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无依靠的。
三、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二条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镇政府民政所、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申请条件: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1962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指1965年6月)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无依靠的。
八、申请材料:原精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必须持有原精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无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0314-2038012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三)网上监督投诉:
一、事项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适用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引发《特困供养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一个月
(二)承诺时限:一个月
七、申请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申请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四)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网上申报:系统录入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民政局504室
(二)电话咨询: 0314-2038012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504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三)网上监督投诉: 无
一、事项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适用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三、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双桥区民政局507室
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民政局507室
(二)电话咨询: 0314-20256509
(三)网上咨询:无
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507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56509
(三)网上监督投诉: 无
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
二、适用范围:双桥区
三、设立依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区政府626 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日
(二)承诺时限:完整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上报到民政局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七、申请条件: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且无其他责任主体,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八、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2、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入户调查表。4、村级公示及公示照片;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工资流水,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6、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7、大额支出证明材料;
因病大额支出证明材料包括:1、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和出、入院记录(复印件);2、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当年的结算票据);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结算收据,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单,保险公司理赔结算单(原件,当年的结算票据);4、因其他单位组织给予救助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开具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说明原件保存情况和给予救助情况,并提供所需票据复印件。
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及孤儿,因子女教育费用大额支出证明材料包括:1、在校学生学籍证明;2、全日制本科新生,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查询网站页面(打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3.低保证、孤儿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8、双桥区民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是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以及因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进行调查。
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所居住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2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主管领导签字的相应材料、审核意见及拟救助金额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完整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无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 是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二)电话监督投诉:是
(三)网上监督投诉:
一、事项名称:慈善表彰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
双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内部机构:
1)慈善总会办公室
2)慈善总会项目部
3)慈善总会宣传部
4)慈善总会财务部
5)慈善总会基层部
6)慈善总会联络部
7)慈善总会义工部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每周一到周五8:00——12:00 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每周一到周五8:00——12:00 14:30——17:30
(二)承诺时限:
每周一到周五8:00——12:00 14:30——17:30
七、申请条件:
本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八、申请材料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省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向其业务联系司局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或有关推荐单位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2.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2月29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要将如下材料,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
(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对于申报奖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对于申报奖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同时,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须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各省级民政部门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4.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无
(二)网上申报:
www.mca.gov.cn、www.charityalliance.org.cn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一)“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0年2月29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2020年2月29日)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由“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四)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五)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六)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七)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民政部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民政局
(二)电话咨询:2021205
(三)网上咨询:www.charityalliance.org.cn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2021205
(二)电话监督投诉:2021205
(三)网上监督投诉:0395-2601116
一、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二、适用范围:自然人
三、设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双桥区民政局504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即收即办
(二)承诺时限:即收即办
七、申请条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八、申请材料先进事迹材料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双桥区民政局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申请-受理-评定-办结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民政局504室
(二)电话咨询: 0314-2038012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504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三)网上监督投诉:无
一、事项名称: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二、适用范围: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设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8条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6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申请条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八、申请材料:1、个人或集体提交先进事例材料。2、民政部门考核打分情况。3、工作履历情况。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个人或集体提交先进事例材料-民政局考核打分-根据评分情况发放奖状和通告。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发放奖状和通告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0314-2038012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三)网上监督投诉:
一、事项名称:慈善信托备案
二、适用范围:设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2.《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每周一到周五8:00——12:00 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每周一到周五8:00——12:00 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二)承诺时限: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每周一到周五8:00——12:00 14:00——17:30
七、申请条件:设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八、申请材料: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双桥区民政局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慈善信托文件备案审核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流程;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留存备案材料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双桥区民政局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二)电话咨询:2021205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2021205
(二)电话监督投诉:2021205
(三)网上监督投诉:2021205
一、事项名称:养老机构备案
二、适用范围: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即收即办
(二)承诺时限:即收即办
七、申请条件 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八、申请材料 备案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备案材料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一)民政部门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回执的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主动告知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办理法人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备案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备案材料,备案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民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内容完备的即收即办,出具备案回执,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和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交的材料。
(三)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对于登记后30日内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五)2019年1月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主动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原则上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纳入备案管理。未登记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容缺备案。
(六)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的,按照首次备案程序办理。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二)电话咨询: 0314-2020167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626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20167
(三)网上监督投诉: 无
一、事项名称:殡葬一般服务收费
二、适用范围:自然人
三、设立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 办法》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承德市殡葬管理处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承德市殡仪馆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即收即办
(二)承诺时限:即收即办
七、申请条件:卫生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死亡依据
八、申请材料:家属及死者身份证、卫生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死亡依据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承德市殡葬管理处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1、死亡证明2、联系火化3、接运遗体4、遗体火化 5、出具火化证明6、骨灰安放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调整市级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承政价字[1999]93号)、《关于调整我省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6]3号)、《关于对承德市殡葬管理处一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承价字[2013]37号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承德市殡仪馆
(二)电话咨询:0314-2260134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504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三)网上监督投诉: 无
一、事项名称:慈善机构认定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慈善组织认定。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承德市双桥区政府5楼社会事务科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二)承诺时限: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七、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二)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一)受理
申请人可通过到窗口申请办理“慈善组织认定登记”:
1.提交
(1)现场提交: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窗口。
2.材料补正
(1)通过现场提交资料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3.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1)出具受理单:
通过现场提交的资料的,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受理单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
(2)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获取方式同受理单的领取方式。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责任科室(岗位):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初审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2.审核。
责任科室(岗位):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审核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料及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市民政局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四)获取办理结果
1.许可证获取方式:
(1)自行领取。申请人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民政局窗口领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许可的原因和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许可通知书的获取方式同许可证的领取方式。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电联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2021205
(二)电话咨询:2021205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0314-2021205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21205
(三)网上监督投诉:无
一、事项名称:特困人员认定
二、适用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引发《特困供养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一个月
(二)承诺时限:一个月
七、申请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申请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四)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网上申报:系统录入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民政局504室
(二)电话咨询:0314-2038012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504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38012
(三)网上监督投诉: 无
一、事项名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二、适用范围: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双桥区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设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地址是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鸿福御苑A04区3-307、308。办理时间是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对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当场予以登记发证。
(二)承诺时限:对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当场予以登记发证。
七、申请条件
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应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应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应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八、申请材料
结婚登记申请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婚登记申请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
3、原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证明。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窗口受理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婚姻登记处
(二)电话咨询:2186393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婚姻登记处
(二)电话监督投诉:2035935
(三)网上监督投诉:无
一、事项名称:撤销婚姻登记
二、适用范围: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双桥区鸿福御苑A04区3-307、308,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二)承诺时限:
七、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八、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窗口办理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婚姻登记处
(二)电话咨询:2186393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婚姻登记处
(二)电话监督投诉:2035935
(三)网上监督投诉:无
一、事项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二、适用范围:户籍在双桥区的所有居民
三、设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低保股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双桥区民政局每月月底之前
六、办理时限 一个月
(一)法定时限:30天
(二)承诺时限:30天
七、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八、申请材料 低保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等。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窗口受理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申请人提出申请,镇办对其经济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实,村居举行民主评议并公示,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公示。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和镇、街民政办(所)
(二)电话咨询: 2021205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民政局低保股
(二)电话监督投诉:2025991
(三)网上监督投诉:
一、事项名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适用范围: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双桥区鸿福御苑A04区3-307、308,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承诺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七、申请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八、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窗口办理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提出申请—审查材料—调查核实—登记办理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双桥区婚姻登记处
(二)电话咨询:2186393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双桥区婚姻登记处
(二)电话监督投诉:2035935
(三)网上监督投诉:无
一、事项名称:慈善组织认定
二、适用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2.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承德市双桥区政府5楼社会事务科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二)承诺时限: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七、申请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八、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慈善组织认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理由、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情况等内容。 |
2 |
0 |
纸质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
1 |
0 |
纸质 |
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
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决策机构会议应当符合该组织章程规定的到会人数、表决方式等。 |
1 |
0 |
纸质 |
章程 |
应当有名称及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3 |
0 |
纸质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
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基金会除外) |
1 |
0 |
纸质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是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其支出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基金会除外) |
1 |
0 |
纸质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经前置审查同意该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 |
1 |
0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二)网上申报:无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1.申请。申请人向承德市双桥区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以电话形式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22号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公示。发证本季度内在茂名市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告。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慈善组织认定登记窗口办理流程图》。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电联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2021205
(二)电话咨询:2021205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0314-2021205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21205
(三)网上监督投诉:无
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二、适用范围:双桥区户籍内居民
三、设立依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区政府626 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日
(二)承诺时限:完整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上报到民政局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七、申请条件: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且无其他责任主体,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八、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2、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入户调查表。4、村级公示及公示照片;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工资流水,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6、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7、大额支出证明材料;
因病大额支出证明材料包括:1、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和出、入院记录(复印件);2、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当年的结算票据);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结算收据,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单,保险公司理赔结算单(原件,当年的结算票据);4、因其他单位组织给予救助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开具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说明原件保存情况和给予救助情况,并提供所需票据复印件。
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及孤儿,因子女教育费用大额支出证明材料包括:1、在校学生学籍证明;2、全日制本科新生,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查询网站页面(打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3.低保证、孤儿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8、双桥区民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是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以及因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进行调查。
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所居住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2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主管领导签字的相应材料、审核意见及拟救助金额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完整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无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 是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二)电话监督投诉:是
(三)网上监督投诉:
一、事项名称: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二、适用范围: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承德市双桥区政府5楼社会事务科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二)承诺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 13:30——17:00
七、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不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
其他要求 |
|
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 |
包括本组织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
|
二 |
财务审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 |
--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三 |
会议纪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 |
-- |
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材料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双桥区民政局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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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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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受理要求 |
受理或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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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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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授予公开募捐资格要求 |
授予公开募捐资格或不授予公开募捐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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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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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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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双桥区民政局电联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0314-2021205
(二)电话咨询:0314-2021205
(三)网上咨询:无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0314-2021205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021205
(三)网上监督投诉:0314-20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