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23-0493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10-2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双桥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3-06-07 15时46分浏览次数:

一、 出台背景及编制意义

《双桥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3年3月8日已经双桥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实施。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为切实加强双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落实主体责任,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确保校车使用许可审批事项在办理流程、审查要求和审监联动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本细则。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三、重点内容

《双桥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实施细则》共六章12条,细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审批范围、申请主体、服务对象和对各相关主体的要求,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注销校车使用许可等相关问题。


1、校车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2、申请主体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主体主要包括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应依法取得办学资质,申请校车只能用于接送本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双桥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校车服务提供者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应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质。

3、校车运营单位准入资格审核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双校区辖区范围的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管大队和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直属五大队、直属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主体职责,共同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双桥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