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68/2022-0252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8-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为规范步行街夜市经营秩序,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步行街夜市按经营项目共划分为四个区域:小百货区、服装区、鞋区、美食区。禁止在夜市内经营对空气质量有影响的烧烤类、易造成场地污染的水产品、活禽、宠物类,以及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社会治安、文化管理等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夜市夏季经营时间为19:00至22:00,冬季经营时间为18:30至21:30。夜市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出摊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若经营者经书面告诫后拒不整改,将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夜市环境卫生要求:
(一)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夜市环境卫生,不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二)夜市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做好环境消杀工作。
第五条 夜市环境设施要求:
(一)地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
(二)夜市经营场所应配备完善的供电照明及消防设施。经营者严禁未经允许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夜市经营秩序要求:
(一)经营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标线设摊,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
(二)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招徕顾客需做好噪声控制,不得随意使用扩音喇叭等大音量设备高声叫卖;
(三)经营者摊位、车辆停放及物品堆放应与沿街店铺保持一定距离,不得乱堆物、乱停车,划行归市、有序经营;
(四)经营户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督促、提醒消费者佩戴口罩、扫码、测温,实行先扫码后消费。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征求意见时限为30日。
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3日
责任人:任美洲、刘建辉、范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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