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风险的告知书
2021-01-25 15时34分浏览次数: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法律责任风险的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年第1号公告》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为全力保障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疾病、散布谣言等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公众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者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向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石家庄、邢台、廊坊等中高风险区域返乡人员了解情况的时候,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发现有来自中高风险区域的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或居家隔离的,周边群众应及时给予劝诚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二、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有如下行为的,情节较轻由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等行为: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四、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描,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司法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