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19-01373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9-12-31 | 文件编号: 承双卫健公罚决字【2019】第C1-003 | 有 效 性: 有效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承双卫健公罚决字(2019)第C1-003号 被处罚人:承德市双桥区泰吉宾馆 地址:承德市双桥区钟鼓楼小区13号楼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王艳、孙丽敏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承德市双桥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年5月22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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