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队伍行为规范
2018-04-17 15时13分浏览次数:

双桥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队伍行为规范

根据“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的执法理念,强力推进文明执法,严肃工作纪律,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范是本局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包括聘用人员)。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三条 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四条 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五条 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八条 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九条 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
    第十条 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十二条 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上街执法时,应配备移动影像监控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作为证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十五条 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在先”的原则,严禁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以罚代管。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违法的事实和理由,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由规定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规定的额度内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与被处罚人私下接触。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案件金额进行分解,规避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罚没票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结束后,负责该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有关证据和相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本单位法制科存档。
    第二十三条 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相对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第二十四条 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法中遇有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头脑冷静,不急不躁,及时将情况向所在中队负责人反映。情况严重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
    第二十七条 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督查登记制度。督查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评价。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经查实后,在考核中对所在中队、股室进行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绩效工资、纪律处分直至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