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67/2018-0060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大石庙镇 |
成文日期: 2018-03-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中共大石庙镇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镇党委会(简称党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承德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双桥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大石庙镇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党委会由镇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党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二)坚持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及承德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抢抓历史机遇、走好发展新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激情工作、事争一流,加快“美丽幸福大石庙镇”建设,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会的领导。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和问题,切实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职责
(一)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传达学习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及时传达学习省委、市委、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领导同志的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镇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镇党委向区委的请示报告、专题报告。
(三)召集党委会并确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讨论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讨论书记代表镇党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讲话,组织实施镇党代表大会和年会的决议、决定。
(四)研究审定以镇党委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生态环境项目、重大民生保障、财政预算安排,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研究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等。
(六)研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部署,研究在全镇党组织中开展学习教育,研究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情况,研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听取镇纪委工作汇报,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党委会委员述责述廉。
(七)研究决定全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处置办法。
(八)研究有关干部人事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九)研究决定各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请示镇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听取一次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工作汇报。
(十)研究决定应由镇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镇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党委会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未经书记批示或口头同意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三)书记要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党委其他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党委会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策后一抓到底。全体成员要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和巡察工作汇报等,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讨论酝酿,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参加。
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五)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和工作要求,可安排其他镇领导、相关站所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六)党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七)党委会应认真考虑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并且双方人数接近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党委委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八)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九)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必要时提交党代会年会作出决策。
(十)党委会应向党代会年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十一)党委会委员职责和分工,应按规定向区委报备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议事决策实施
(一)党委会要强化责任,加大协调解决问题力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镇党委书记对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党委委员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议决定。
(二)党委会议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书记同意后,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需要传达的,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以公布的,授权新闻媒体公布。
(三)对涉及干部议题等需上报区委、区纪委审批或者备案的,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组宣等部门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审签上报。对涉及干部、编制等需核准事项的,由镇组宣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镇党委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党委委员应当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认真贯彻落实;各部门和各村社区要加强对重点工作贯彻执行,确保落实到位。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镇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重要事项按规定要求向区委专题报告。
五、议事决策纪律
(一)召开党委会,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党委委员和列席的领导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列席站所或基层单位一般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因事不能列席的,应按有关规定请假,履行手续后可指派熟悉情况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出席、列席人员名单和请假情况按程序报书记审批。
(二)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区委提出。但在区委或镇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三)党委委员代表镇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镇党委会审定或者书记批准。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镇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四)党委会议事决策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党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六、会议组织服务保障
(一)镇党政办公室根据书记意见和工作需要,及时掌握和收集会议议题,拟定党委会会议议题方案报书记审定,确需变动的由书记决定。经书记同意后,会议议题方案及时印送各党委委员,并通知相关议题汇报人和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二)起草拟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呈报站所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和意见建议,经分管党委委员或提交议题领导同意后,报镇党政办公室进行程序性把关审核。
(三)凡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措施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议题,要深入基层、企业、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政策法规、长远发展、综合效益、生态环境、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于会前3天报送材料,其他议题于会前1天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会前由党政办相关负责同志按规定进行核对,对可能涉及法律法规内容有关的文件及时与镇法律顾问联系给予把关。重要议题材料可提前送镇党委相关委员阅研。议题材料篇幅一般掌握在2000—3000字。
(四)党委会议由镇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原汁原味地反映会议研究讨论情况;认真撰写会议纪要,做到精心综合归纳,精准总结提炼,体现纪实性和指导性,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报书记审批签发。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场服务工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负责做好文件归档和管理,防止失泄密问题发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