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4-0007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4-04-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双政办字〔2014〕20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桥区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双桥区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双桥区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承德市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承市政办字【2014】27号)文件精神,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市委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发挥优势、高点起步、开放创新、绿色崛起的总体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 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区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以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区各镇街、所有行政村(社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管理,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网格。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管各镇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按照部门责任分工,督导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为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网格。
一级网格:以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
二级网格:以镇街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区与镇街、镇街与村居)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区级建立监管平台,完备数据库,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在镇街以及有条件的村建立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账。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对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二级网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账。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增强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社会监督:通过聘请环保监督员、信息员等方式,对环境情况和排污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监督,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立即向各级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协助政府和环保部门处理好环境污染纠纷工作,对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向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五)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一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
(二)全面实施阶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环境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移交移送相关制度、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建立信息报告(公开)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各级网格也要相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
(三)严格问责。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号)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附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
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二、环保部门
区环保部门:配合区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镇街环保所: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处理各类环境问题;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事项,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相关部门
发改部门:按照承德市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合理调整和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高污染、高能耗行业项目。推广节能环保设备,鼓励开发和应用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结合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供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农业设施燃煤装置和设备,推广使用生物质能、洁净煤等。同时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进行项目初审;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信部门:推进我区重污染企业搬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结合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公安部门:协调市公安交警部门,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国土部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开展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编制《双桥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水利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整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农牧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并科学制定畜禽养殖行业发展规划,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林业部门:加强野外用火监管,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城管部门: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严禁中心城区范围内露天烧烤。
环卫部门:推行道路低尘作业方式,加强道路清洗,定期洒水。辖区渣土运输车辆实现密闭运输。严禁管辖范围内垃圾露天焚烧。
工商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安监部门: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住建部门:积极配合市住建部门推进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加快集中供热、供气能力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严禁辖区内秸秆禁烧、垃圾焚烧,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