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3-0047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3-10-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户口办理指南—出生日期更正
2013-10-28 09时36分浏览次数:
户口办理指南-出生日期更正
一、出生日期更正应由本人凭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项目。对确因申报错误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错登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更正。
对于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的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再受理出生日期更正申请。
三、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分别在申请人居住地的街、村、小区和工作单位公示7 日,公示期满且无群众举报、反映的,由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县级户口管理机关审核,报市级户口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四、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五、出生日期由农历改为公历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六、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七、对下列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申请,公安机关不予核准:
(一)党政、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二)已经办理过一次出生日期更正的;
(三)在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已经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经换领、补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落户的;
(五)公民变更过姓名后,再次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