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25-00139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01-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单位名称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承德艾蒂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医疗美容诊所 | 行政处罚 | 承双卫健医罚字[2024]第11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的行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