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25-00140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01-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名称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李玉霞 | 行政处罚 | 承双卫健医罚字[2024]第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的规定 | 李玉霞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 1、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500)元整;3、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