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24-0626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4-07-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单位名称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承德小格丽颜医疗美容诊所 | 行政处罚 | 冀承双卫健医罚字【2024】9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3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