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24-0625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7-1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表
2024-07-16 10时52分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承德伊梦医疗美容诊所

行政处罚

承双卫健医罚字[2024]第8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承德伊梦医疗美容诊所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医疗废物未按国家规定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包装物或者容器内。3、未及时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4已开瓶的碘伏消毒液、酒精消毒液均未标注启封日期与失效日期。5、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目的规定。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3、《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警告;2、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34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表7.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