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24-06259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4-07-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单位名称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承德伊梦医疗美容诊所 | 行政处罚 | 承双卫健医罚字[2024]第8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 承德伊梦医疗美容诊所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医疗废物未按国家规定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包装物或者容器内。3、未及时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4已开瓶的碘伏消毒液、酒精消毒液均未标注启封日期与失效日期。5、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目的规定。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3、《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1、警告;2、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34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