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34/2024-0574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双桥区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4-03-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4-03-27 10时51分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文件。包括承双人社字、承双人社发等公文。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www.sqq.gov.cn)。

(三)公开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承德市双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双桥区大佟沟路老中银宾馆(双桥区人社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4-2056583

邮政编码:067000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也可以在互联网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电话联系确认。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出申请的,应通过电话联系确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以当面申请为申请方式的,请提前电话联系。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