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68/2023-047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双桥区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8-2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23)
2023-08-29 16时49分浏览次数:
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处罚依据和标准备注
市容执法类
1231006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限制养犬办办公室《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由其行政主管进行处置,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231007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限制养犬办办公室《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没收其犬只,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3231008违规携犬外出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限制养犬办办公室《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三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4231009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未按规定的标准清洗、粉刷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5231010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或者存在脱落等危险,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未及时清理、整修,排除障碍,恢复原貌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 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231012临街建(构)筑物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未采取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灯形式,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二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采取措施,逾期未采取措施 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7231013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水篦等设施出现污损、缺失、位移等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8231014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箱)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231015未按规定敷设地下管线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三十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敷设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231016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三十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1231017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警告,对不在现场的驾驶人扣押其车辆,并处五十元罚款
12231018擅自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场所泊车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生态环保类
13231019(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昼)各直属监察中队(夜)夜巡执法中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2310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昼)各直属监察中队(夜)夜巡执法中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3102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昼)各直属监察中队(夜)夜巡执法中队(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六条 
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31022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 夜巡执法中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单位、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17231023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 夜巡执法中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单位、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园林绿化类
18231024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9231025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办公室《河北省绿化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六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31026附属绿化
工程
逾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办公室《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六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21231027 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办公室《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2231028未办理相关手续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不得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23231030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政类
24231031擅自占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七条、四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231032擅自挖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七条、四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23103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七条、四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231034桥上建高压管线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七条、四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231035桥梁路灯乱设广告牌及挂浮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七条、四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231036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七条、四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231037未及时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十二条第一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231038道路施工未设标志和防护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十二条第二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231039占挖道不及时清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二条第三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231040依道乱建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十二条第四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231041违规抢修道下管线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十二条第五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231042违规占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第六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231043违规挖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第六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231044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基础设施维护办公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23104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9231046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231047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231048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基础设施维护办公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231049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九条、五十二条第一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231050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一条 、五十二条第二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423105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条、五十三条第一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23105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6231053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723105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8231054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231055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231056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231057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2231058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二款、第三十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231059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8号)第三十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54231060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类
5523106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六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6231068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五十六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7231069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五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8231070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9231071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五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231072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123107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6223107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3231075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4231076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5231077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66231078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67231079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8231080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房地产稽查办公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69231081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房地产稽查办公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7023108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1231083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监察中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72231084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3231085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74231086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违规承揽估价业务;
(2)擅自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3)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
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7523108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6231088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23108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十六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8231090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7923109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7)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23109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1231093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2231094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3231095开发建设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的;
(2)未按规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六十一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4231096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二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85231097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三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86231098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四条: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7231099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六十六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231100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三条第一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8923110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三十三条第二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90231102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三十三条三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9123110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三条第四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9223110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三条第五项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93231105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五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4231106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六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95231107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96231108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97231109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98231110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9923111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0023111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0123111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0223111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稽查办公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燃气类(2023年)
103231115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保障中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五十五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231116对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保障中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05231117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保障中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06231119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保障中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723112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违法行为处罚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违法行为处罚
(3)安装、使用不合规燃气燃烧器具违法行为处罚
(4)擅自拆改燃气设施、计量装置违法行为处罚
(5)违规使用、储存燃气违法行为处罚
(6)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违法行为处罚
(7)未设立燃气服务站点、配备安装维修人员违法行为处罚
(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保障中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五十七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231121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处罚:(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保障中心(1)—(3)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三十四条、第五十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09231122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保障中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10231123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保障中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单位、公民法定时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