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29/2023-0554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12-3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2.31)
相对人名称 | 双桥区宜品鲜果蔬店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翟利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802MA7ELR8NXR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
事由 | 2023年11月2日,按照抽检监测(中央转移) 2023年总局抽检计划,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竹林寺小区中-2#楼3-106-1号“双桥区宜品鲜果蔬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韩帅的陪同下抽样人员随机抽取了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2023年11月21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GZA202325719,签发日期2023年11月21日,样品名称:油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1日。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 | 免予处罚 | 实施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对人名称 | 双桥区竹林鲜园商贸店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刘春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802MAD09GG72Y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
事由 | 2023年11月2日,按照抽检监测(中央转移) 2023年总局抽检计划,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承德市中华路街道竹林寺5组团2#楼底商Y轴S-Y轴 的“双桥区竹林鲜园商贸店” 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杨文成的陪同下抽样人员随机抽取了2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分别是菜豆、油麦菜。2023年11月21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 №: GZA202325718(菜豆)、№: GZA202325496(油麦菜),签发日期2023年11月21日,样品名称分别为:菜豆、油麦菜,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菜豆、油麦菜均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 | 免予处罚 | 实施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对人名称 | 双桥区明烨果蔬店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杨文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802MA0ETEUY57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
事由 | 2023年11月2日,按照抽检监测(中央转移) 2023年总局抽检计划,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小区2-6#楼2单元104室“双桥区明烨果蔬店 ”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杨文成的陪同下抽样人员随机抽取了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2023年11月21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GZA202325721,签发日期2023年11月21日,样品名称:小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日。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 | 免予处罚 | 实施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