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34/2023-0529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双桥区人社局 |
成文日期: 2023-11-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序号 |
处罚 对象 |
处罚经过 |
处罚 部门 |
处罚 时间 |
处罚 结果 |
1 |
承德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承德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日常用工检查中,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 |
双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2023年11月17日 |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