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4/2022-0317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2022-10-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1年3月3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承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承市政办字〔2021〕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二、《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0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并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1.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认可信息;其他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2.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信息。
3.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4.单位和自然人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奖励信息;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慈善活动信息;国家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5.单位的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6.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二)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运用
1.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2.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3.行政机关对单位和自然人实施的惩戒性措施,应当与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相适应、相匹配、相关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保护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擅自查询或者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