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6/2021-02148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旅游和文化局 |
成文日期: 2021-12-3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按照全市“发展民宿经济,助推乡村振兴”会议精神及我区民宿产业发展工作安排部署,为做大做强双桥区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保障。我局起草了《双桥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乡村振兴和视察承德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我区围绕全市“百村示范、千户带动”工程和“盛世100”民宿项目要求,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契机,以民宿产业发展作为全域旅游、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有序推进全区近郊乡村和城区特色精品高端民宿产业健康发展,本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河北省民宿服务质量要求与评价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制定,根据《河北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承德市加快发展民宿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乡村民宿星级划分与评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民宿产业发展工作实际,特起草本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双桥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中所称的民宿,是指在双桥区行政区划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准予开业,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人文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办法中要求申报民宿应当符合治安、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并具备房屋、安全防范、卫生管理、内外环境、文明服务等条件,制定了申报程序。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对联合审批和行业监管要做好人员保障。明确了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旅游和文化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民宿发展中的职责。要求民宿业主要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规定对游客身份进行查验,发现各类违法活动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发现游客患疾病或受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立即协助就医,如游客被确认为传染性疾病,应按卫健部门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桥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