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20-00230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0-03-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2019年度第2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冀政转征函﹝2020﹞644号),批准转用征收大石庙镇太平庄村、石门沟村集体土地8.669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承德市2019年度第21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大石庙镇太平庄村
北至:耕地东至:耕地、村庄
南至:已征国有土地西至:已征国有土地
2号地:大石庙镇太平庄村、石门沟村
北至:村庄、已征国有土地东至:旱河、国有土地
南至:道路西至:公路
三、征收面积及用途
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大石庙镇太平庄村集体土地0.3407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2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大石庙镇太平庄村、石门沟村村集体土地8.3287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四、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太平庄村 | 耕地 | 4.3432 | 255(17万元/亩) |
建设用地 | 0.7884 | ||
石门沟村 | 耕地 | 1.1462 | 255(17万元/亩) |
建设用地 | 2.3916 |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采用市场评估价确定。
六、青苗补偿标准
按当季农作物产值予以一次性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八、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以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调查摸底登记为准。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双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