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优待证发放规定: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2. 发放范围: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流程图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录入系统 |
如不符合条件, 告知本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则不予办理 不予办理
工作人员查询系统,认定是 的原因
否可以办理
省审核通过后
本人提供一张一寸红底非军装照片 |
工作人员打印优待证,盖章。交予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