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2020-10-19 08时53分浏览次数:

1、申请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申请材料:本人带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牺牲军人的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

3、审核组卷:初审后,带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组卷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局。

4、审核审批:退役军人事务局录入系统后,经省厅批准后给付。

5、发放标准:烈士遗属每人每月2392元;因公牺牲遗属每人每月2063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1944元。

6、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流程图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牺牲军人的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受理

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原件扫描上报系统

省审核通过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