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2020-10-19 08时51分浏览次数:

1、申请条件1)、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2)、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2、申请材料1)参战人员提供本人申请,需提供详细部队番、排号及参战时间和地点;身份证;户口本;档案内参战作战表。(2)涉核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供资料同上。

3、组卷材料: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信息采集表和审定表。

4、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750元。

5、认定时间:每年12月上报,省厅在下一年的年初逐人审批。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参战涉核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受理




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扫描上报系统

省审核通过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