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双政〔2015〕27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双桥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JCDSQFS-2015-000002
《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2015年1月13日区政府第九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等政策要求,结合双桥区实际,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项 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以下相关证明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办营业执照;对由于其它原因未取得以上房屋有关证明的,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出具证明文件的内容样本见附件1)。违法建筑不得用于申请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四)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申请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件的(房地产管理、城管等部门也无法提供住所证明),允许由该房产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同意将该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书面意见。
(五)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经营范围含住宿)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该住宅的产权证明外,属城镇房屋的,还要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住改商的业主仅限于将住宅作为楼宇经济的办公场所,严禁从事现场经营活动(如餐饮、洗浴、生产、加工、制造、修理、歌舞娱乐等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严禁利用住宅一楼扒门开窗从事现场经营活动的住改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各辖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村委会在市场主体申请住改商审核把关中负有核实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责任和义务,并为出具的住改商证明文件负责(住改商证明文件的统一内容样本见附件2)。住宅一楼申请住改商的,由城管部门和辖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进行核实、审查后,共同出具同意住改商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四条 对今后列入拆迁冻结范围停办营业执照的区域,将明确具体冻结时限、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对当前仍处冻结区域范围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冻结令,不予市场主体登记;对已经超出冻结时限但尚未拆迁的房屋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仍执行三级章审批手续,由所在地村、镇、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后予以登记。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涉及到拆迁、冻结、国有土地收储等方面问题的,不因该登记改变房屋产权登记确定的房屋用途和性质,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考虑,对存在污染、扰民、影响城市形象、存在安全隐患的特定行业(餐饮、洗浴、各类修理、生产加工、洗车修车、废旧回收等),属于政府发布的文件规定的或需集中地段经营的,以文件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七条特定行业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
第九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无产权证房产证明文件(内容样本)
2、住改商证明文件(内容样本)
附件1:
无产权证房产证明文件
(内容样本)
工商局:
经考察核实,现位于承德市双桥区 的房产(应写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要求具体到街区门牌号;农村房产具体到某镇某村几组几号;无规划牌号的房屋应注明房产坐落的具体方位),面积 平米,该房产产权归属于 (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称),该房产原规划用途为 (注明房产性质是办公、住宅还是商业),因为 的原因(写明合理原因),没有产权手续(或未办理产权手续),现该房屋申请作为 (写清市场主体的字号名称)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从事 项目的经营(或作为办公用房使用)。
经查证,该房产不属于违法建筑,无任何产权纠纷,同意作为 (市场主体的字号名称)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住宅改商业证明
工商局:
位于承德市双桥区 处(填写房产证详细地址)的房屋,规划用途为居民住宅,现该房屋申请改为商用,从事 项目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此房屋已经征得相关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同意由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经由辖区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核实确认。
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经做出如下承诺:
1.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3.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 该房屋仅限于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不作他用,不发生扰民行为。
辖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
(盖公章)
年 月 日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